leyu乐鱼: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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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是人体必需且无法替代的调味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去年12月中旬,收到固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固原市盐业体制改革职责调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我局领导格外的重视,及时部署,今年1月5日,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固市监发[2018]5号),全面布置了全市食盐监管工作,要求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及时介入,按照属地管理和网格化监管原则,全面履行食盐监管职责,确保全市食盐质量安全。
2018年,我们以辖区内食盐批发企业、超市商场、农村集贸市场、农村食盐销售网店以及宾馆饭店、机关学校食堂、建筑施工工地食堂等重点场所、重点环节开展拉网式的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食盐以及在食盐中掺杂掺假等违法行。
(一)加强源头管控。建立食盐产品先检后销长效机制,凡是食盐生产经营企业进入市辖区批发食盐,必须是在自治区盐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的合法生产或批发企业,并可提供相关食盐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坚决杜绝未经备案的企业在固原市销售食盐。
(二)加强食盐批发、零售、使用环节检查。加强与固原市工信局、固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固原市盐业公司的联系,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充分的发挥打击制贩假盐机制的长效作用。一是重点对各食盐批发企业、食品加工用盐单位、大中型超市、食盐销售网点以及宾馆饭店、旅游景点、饮食摊点、机关学校、建筑施工工地食堂等重点场所、重点环节开展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食盐经营户销售和使用的食盐质量、标识是不是满足国家标准,是否索证索票、是否索要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手续、进货渠道是不是合乎法律。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一律下架召回,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排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二是对食盐零售商、农贸市场、食品便利店进货渠道开展了全面排查,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盐行为,防止工业盐和其他非食用盐充当食盐进行销售;三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小餐饮单位等为重点,检查了食盐购进渠道和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严查用工业盐和其他非食用盐加工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四是加大食盐质量监测,开展监督抽样送检,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严禁销售,并及时依法进行核查处置。
(三)积极开展“脚臭盐”专项检查。去年以来,根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宁夏经信委、自治区盐业局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全区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宁食药监[2017]98号)文件精神,我局格外的重视,及时转发了该文件,对这项工作进行了安排,要求各县(分)局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全力配合盐业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确保全市食盐流通、使用全过程安全。检查中,全市各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食盐批发企业、超市商场、农村集贸市场、农村食盐销售网店以及宾馆饭店、机关学校食堂、建筑施工工地等重点场所、重点环节开展拉网式的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检查食盐经营户销售和使用的食盐质量、标识是不是满足国家标准,是否索证索票、是否索要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手续、进货渠道是不是合乎法律。严查“脚臭盐”和以工业盐冒充食盐及食盐产品碘含量低于我区碘含(21-39mg/kg)标准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盐以及在食盐中掺杂掺假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障食盐安全。
充分利用食品安全宣传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12.4法制宣传日、平时的工作检查机会进行宣传,加强《盐业专营办法》等盐业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科学补碘、预防碘缺乏危害常识和食盐安全知识,提高广大群众分辨真假食盐的能力,自觉制贩假盐行为。积极查找销售劣质食盐及不合格碘盐源头线投诉举报电话,动员和鼓励市场经营主体和广大群众举报涉盐违法行为。
此次专项检查,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827人次,检查食盐批发企业8家(次),食品生产企业147家(次),食盐经营户763户(次),餐饮服务单位及学校食堂966户(次),抽样送检40个批次,全部合格。联合市县工信局、卫生部门、盐业管理部门检查12场(次),现场快速检测食盐86批次,结果合格。下架退市未索取检验报告食盐16袋,未发现“脚臭盐”、不符合国家标准食盐及工业盐冒充食用盐销售现象。组织基层20名监管人员参加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盐业管理知识培训1次。
(一)缺乏专业的食盐监管队伍。由于食盐监管是一个全新领域,我局目前面临监管知识缺乏,专业监督管理人员不足等问题,极度影响食盐监管工作的开展。
(二)联合执法机制还不完善,检查面临逐多制约。目前,市县都会存在联合执法不多、机制还不完善的问题,加之受到《食盐专营办法》的限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只能对质量不合格的食盐进行查处,对某些经营者违规批发食盐等行为缺乏查处权限。
主办:固原市人民政府 承办: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固原市电子政务中心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食盐是人体必需且无法替代的调味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去年12月中旬,收到固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固原市盐业体制改革职责调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我局领导格外的重视,及时部署,今年1月5日,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固市监发[2018]5号),全面布置了全市食盐监管工作,要求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及时介入,按照属地管理和网格化监管原则,全面履行食盐监管职责,确保全市食盐质量安全。
2018年,我们以辖区内食盐批发企业、超市商场、农村集贸市场、农村食盐销售网店以及宾馆饭店、机关学校食堂、建筑施工工地食堂等重点场所、重点环节开展拉网式的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食盐以及在食盐中掺杂掺假等违法行。
(一)加强源头管控。建立食盐产品先检后销长效机制,凡是食盐生产经营企业进入市辖区批发食盐,必须是在自治区盐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的合法生产或批发企业,并可提供相关食盐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坚决杜绝未经备案的企业在固原市销售食盐。
(二)加强食盐批发、零售、使用环节检查。加强与固原市工信局、固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固原市盐业公司的联系,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充分的发挥打击制贩假盐机制的长效作用。一是重点对各食盐批发企业、食品加工用盐单位、大中型超市、食盐销售网点以及宾馆饭店、旅游景点、饮食摊点、机关学校、建筑施工工地食堂等重点场所、重点环节开展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食盐经营户销售和使用的食盐质量、标识是不是满足国家标准,是否索证索票、是否索要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手续、进货渠道是不是合乎法律。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一律下架召回,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排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二是对食盐零售商、农贸市场、食品便利店进货渠道开展了全面排查,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盐行为,防止工业盐和其他非食用盐充当食盐进行销售;三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小餐饮单位等为重点,检查了食盐购进渠道和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严查用工业盐和其他非食用盐加工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四是加大食盐质量监测,开展监督抽样送检,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严禁销售,并及时依法进行核查处置。
(三)积极开展“脚臭盐”专项检查。去年以来,根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宁夏经信委、自治区盐业局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全区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宁食药监[2017]98号)文件精神,我局格外的重视,及时转发了该文件,对这项工作进行了安排,要求各县(分)局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全力配合盐业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确保全市食盐流通、使用全过程安全。检查中,全市各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食盐批发企业、超市商场、农村集贸市场、农村食盐销售网店以及宾馆饭店、机关学校食堂、建筑施工工地等重点场所、重点环节开展拉网式的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检查食盐经营户销售和使用的食盐质量、标识是不是满足国家标准,是否索证索票、是否索要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手续、进货渠道是不是合乎法律。严查“脚臭盐”和以工业盐冒充食盐及食盐产品碘含量低于我区碘含(21-39mg/kg)标准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盐以及在食盐中掺杂掺假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障食盐安全。
充分利用食品安全宣传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12.4法制宣传日、平时的工作检查机会进行宣传,加强《盐业专营办法》等盐业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科学补碘、预防碘缺乏危害常识和食盐安全知识,提高广大群众分辨真假食盐的能力,自觉制贩假盐行为。积极查找销售劣质食盐及不合格碘盐源头线投诉举报电话,动员和鼓励市场经营主体和广大群众举报涉盐违法行为。
此次专项检查,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827人次,检查食盐批发企业8家(次),食品生产企业147家(次),食盐经营户763户(次),餐饮服务单位及学校食堂966户(次),抽样送检40个批次,全部合格。联合市县工信局、卫生部门、盐业管理部门检查12场(次),现场快速检测食盐86批次,结果合格。下架退市未索取检验报告食盐16袋,未发现“脚臭盐”、不符合国家标准食盐及工业盐冒充食用盐销售现象。组织基层20名监管人员参加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盐业管理知识培训1次。
(一)缺乏专业的食盐监管队伍。由于食盐监管是一个全新领域,我局目前面临监管知识缺乏,专业监督管理人员不足等问题,极度影响食盐监管工作的开展。
(二)联合执法机制还不完善,检查面临逐多制约。目前,市县都会存在联合执法不多、机制还不完善的问题,加之受到《食盐专营办法》的限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只能对质量不合格的食盐进行查处,对某些经营者违规批发食盐等行为缺乏查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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