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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安全生产月】特定种类设备领域执法办案典型案例
来源:贝博bb平台体育app下载    发布时间:2024-03-18 15:30:42

  为深入推进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丽水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紧紧围绕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执法,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种设备领域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行政处罚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不断增强特种设备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切实提升全市特种设施安全水平,现对以下5例特种设备违法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2021年7月29日,莲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莲都某机械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员工正在使用三台起重机搬运钢材、钢瓶。经进一步核查,涉案三台起重机承载重量分别为10吨、5吨、5吨,都属于特定种类设备目录中的起重机械且未经检验合格。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莲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是特种设施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起重机械运行安全与企业安全生产息息相关,莲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办此案,取得了“查办一案、警示一片、让违法者付出代价”的执法效果,对于进一步消除特定种类设备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具有积极意义。

  2021年12月,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青田某设备安装公司负责维保的多台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电梯存在“紧急报警装置失效”“限速器未按规定周期校验”“轿门锁锁紧电气安全装置失效”等诸多问题。执法人员根据这一线索对该公司做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逐项对电梯进行维保,造成电梯使用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青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电梯安全隐患,并处罚没款人民币5.17万元。

  电梯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电梯维保单位未严格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作业,乘坐这样的电梯会给乘客带来极大安全隐患甚至生命危险。青田县局始终把特种设施安全监管作为重要工作,持续加大特种设备执法检查力度,不断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2022年4月7日,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松阳某革业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一名未取得特定种类设备(叉车)作业证员工正在进行叉车作业。2021年该公司曾因相同问题被松阳县市场监管局下发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整改。

  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特定种类设备(叉车)作业证员工进行叉车作业经责令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叉车在工厂车间、仓库、物流中心等场所得到广泛应用,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将特种设施安全管理落到实处,但当事企业安全责任意识淡薄,发现问题后仍未引起重视,应予以惩处。松阳县市场监管局开展叉车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021年10月28日,缙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缙云某液化石油气储罐站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储罐站充装作业人员在未按规定进行充装前检查、记录的情况下,将14公斤液化石油气充装进一只超出安全使用年限的气瓶中(2021年8月已报废),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隐患。

  当事人违规充装液化石油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液化石油气瓶作为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特种设备,其充装和管理都有着严格的规定,需要取得充装许可,并对气瓶定期检验合格后才能进行充装。缙云县市场监管局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查处,教育震慑了行业从业者,督促了企业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提升了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用气安全。

  2021年4月9日,缙云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缙云县1家设备制造公司正在使用的起重机挂钩起重量与横梁上标注的起重量不一致,且未经检验合格。经查明,该起重机由李某销售安装,其在未取得特种设施安装许可的情况下,于2013年至2021年期间陆续向该县8家企业售卖安装额定起重量为5吨起重机7台、3吨起重机3台,并交付使用。为逃避监管,在起重机横梁上重新标注“2.8t”字样,篡改起重机额定起重量。(起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属于特定种类设备)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对涉案时4家仍在使用上述未经检验合格起重机企业,缙云县市场监管局已另案处罚。

  该案件为通过篡改数据逃避特种设备监管的典型案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危害性大,违法事实较隐蔽,调查取证难度大。缙云县市场监管局查办该案,有效消除了辖区内特种设施安全隐患,规范了企业对特种设备的使用,整治了特定种类设备销售安装行业乱象。